关注:

 

结婚照片冲扩中丢失 冲扩店是否承担精神赔偿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月19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2-02 09:30:08


[法官简介]

    张银锤,男,2002年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同年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

[案情介绍]

    今年3月29日、30日是21岁的女孩小王做新娘的日子,在这人生重要的一刻里,小王和新郎,以及自己的亲朋好友,特别是与平时很少见面,特意从湖南赶来参加她婚礼的同学照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一瞬都留在了4个胶卷里。    

    3月31日,小王迫不及待地到住家附近的某人像摄影工作室冲扩了4个胶卷,交纳了72元的冲扩费,当时该人像摄影工作室也出据了取照片的凭据,凭据上说明4月1日中午可以取胶卷。但4月1日,当小王兴冲冲地来到人像摄影工作室取照片时,却被对方告知,4个胶卷均已丢失。自己在喜庆的日子里所留下的倩影永远不再有了,而这一切都是该人像摄影室的过错,愤怒的小王将该人像摄影工作室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8个胶卷,并鉴于被告的过错给她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她要求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

    肖月:人像摄影工作室是否应该赔偿小王的胶卷、冲印费?是否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张银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8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上。“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上,只要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符合侵权的要件,依照其情形不能恢复原状的,就应该等价赔偿其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其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她具有象征性和安抚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

  严格说来,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接近的是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它是我国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上的一个重大进展。但是法律不是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