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担任公司业务员收取货款的便利条件,张某挪用资金多次累计达五万余元,3月2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7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任荥阳市某给水设备厂业务员期间,利用收取货款的便利,将安阳市建安置业有限公司水箱款6000元,漯河市朝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水箱款21000元,河南金城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水箱款26000元,共53000元货款没有及时向公司上交,而是归自己日常生活支出和联系其他业务,经该厂多次催要,但被告人张某均以货款尚未收回等理由予以拒绝,挪用货款时间已超过三个月。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家属已将53000元货款退还该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回的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己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退回其挪用的货款,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