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张某在得知朋友陈某的银行卡密码后,拿走陈某的卡盗取现金一万一。3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张某跟陈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9月17日,张某向陈某借钱,两人来到自动取款机取钱,陈某取钱时,张某问“你的银行卡密码是多少?”陈某说,“很好记,是120120”,陈某取了5000块钱借给张某。
2010年9月25日,张某约陈某出来,说要还他钱。两人就来到某商务会所开了个房间,洗澡、聊天。9月26日凌晨3时多,张某被陈某的呼噜声惊醒,张某便偷偷将陈某放在裤子兜里的邮政银行卡盗走,骑着电动车来到南阳路上的多家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分五次共取走人民币9000元。张某取完钱后又回到某商务会所,此时陈某仍然在熟睡。9月26日早上,陈某醒后,张某告诉陈某说,不能还他钱了,家里有事要用钱,以后有钱再还他。陈某同意了。
2010年10月3日,张某故技重施,两人又来到某商务会所洗澡,再次趁陈某熟睡之际盗走陈某的邮政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在查自己的银行卡时,发现钱数不对,怀疑是张某偷他的卡取钱。10月7日,当陈某找张某要钱时,才发现张某已经把租的房子退了,电话也联系不上。
2010年10月14日,陈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本院已考虑被盗钱款已挥霍、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