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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运营有约在先 车祸责任谁来承担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月12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2-02 09:20:23


[法官简介]

    郭丽,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情介绍]

    2002年冬天,张某到市郊办事,在路上等车,因为刚下过雪,路面结冰难以行走,张某等了很久不见车来,一小时后张某拦了一辆出租车,但该车已经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刘某准备开车回家休息。张某说明自己要到郊区办急事,恳求司机送他,司机刘某提出路滑难行,如有意外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张某为赶时间表示同意。车行至10公里左右,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该车撞伤行人朱某,并且车撞在电线杆子上,使张某受伤,花去医疗费3000元,张某要求司机刘某赔偿,行人朱某也要求司机刘某赔偿,而司机刘某提出与张某有约在先,对此事故概不负责,所有责任应由张某一人负责。

肖月:对张某、行人朱某的损害以及车身的损坏责任应由谁承担?

郭丽:都应当由司机刘某本人承担。

    本案中,张某与司机刘某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个口头的运送合同,司机刘某提出,他同意送张某到郊外,但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概不负责,张某因急于赶车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一项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若发生了意外,无论是否造成张某损失,不管造成多大损失,司机刘某均不负责。

    这里关键在于弄清乘客张某与司机刘某事先达成的免责条款能否成立并生效。如果免责条款能生效,司机刘某的责任都将免除,如果不能生效,刘某应承担所有责任。

    从法学角度讲这项免责条款是不能生效的主要由于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该条款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和缺乏经验而强迫对方接受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将成为显示公平的条款。本案中,司机刘某明知张某等不到车并且赶时间,而提出了上述免责条款并且加倍收费,这对张某是非常不公平的,而张某在这种条件下,担心等不到别的车,只能被迫接受司机提出的条件,可见这项免责条款对张某是很不公平的,他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要求撤消该条款。

    第二,该条款排除了司机刘某的基本合同义务,即运送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到目的地的基本义务,本案免责条款中,司机刘某本意是无论发生任何事故,导致不能将乘客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他都不负责任,从而免除了其基本合同义务,因此这项免责条款与合同内容形成了矛盾,显然是不正当的。

    根据上述两点,乘客张某可以要求撤消免责条款或确认该条款无效。刘某未能将张某安全运送目的地,一方面违反了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又对张某人身造成了损害,张某既可以主张刘某违约,也可以主张刘某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车身的损坏以及行人朱某的损失也应由刘某负责。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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