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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路上摔断两颗门牙 法院判决午托部赔偿三万六

  发布时间:2011-03-28 09:37:18


    原本是个漂亮可爱的小公主,却因从午托部去上学的路上摔断两颗门牙而变成了“丑小鸭”,当女孩儿父母得知女儿的门牙不可再生后,遂将午托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午托部承担责任并赔偿二十万元。3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午托部赔偿原告36000余元。

    小颖今年十二岁,原本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孩儿,每天都在欢声笑语中享受着童年的乐趣,然而却因十岁时的一次事故,让她不仅失去了灿烂的笑容,而且每天生活在痛苦之中。2009年12月18日下午,小颖在午托部老师送其上学的路上,被人推倒,致使两颗前门牙折断,而变成了两个黑洞,同时上嘴唇也变得脓肿。经医院诊断后,小颖的母亲徐女士得知女儿的牙齿已经没有再生的可能,如果进行修复,十岁至十八岁需先做假塑料牙,且不能吃东西,十八岁以后才可以镶嵌烤瓷牙,而每颗烤瓷牙价值几千元,且三五年需要更换一次。徐女士说,每天看到女儿吃一次饭痛哭一次,每天生活在痛苦之中,而从此要靠假牙陪伴一生,自己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徐女士来到午托部进行协商,要求午托部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但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徐女士遂将午托部告上法庭,要求午托部赔偿女儿小颖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二十万元。

    午托部的创办人田女士称自己虽然是午托部的创办人和经营人,但是2009年1月自己和王女士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午托部转让给王女士,转让后午托部一切管理由王女士实施,一切责任和后果都归王女士负责,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田女士称,事故发生时,小颖已经满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午托部到上学的路上,走路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另外小颖因为被人推倒才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王女士称,既然事故发生了,午托部就有责任,自己作为午托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但是事故发生后自己积极配合送小颖去医院看病并积极配合其治疗,同时事故后还预先赔付了2600元,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小颖是在由午托部的老师送其上学的途中受伤,午托部对原告小颖的人身安全未尽保护职责,因此对原告小颖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午托部成立至今,由被告田女士与他人签订租房协议租房经营,并且以被告田女士的名字办理了卫生许可证,未办理其他相关证件,且田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和办理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持续至本案的事故发生之后,说明事故发生时田女士仍是午托部的共同经营者。2009年1月,被告田女士和被告王女士签订的协议约定午托部由王女士具体经营管理,王女士即午托部的共同经营者,因此午托部在经营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由于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女士赔偿原告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000余元,被告王女士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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