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郑州打工的刘某,伙同他人抢劫沈某20元、一部手机后逃跑。3月2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刘某是开封县人,2010年7月份,来到郑州打工。7月4日凌晨,刘某伙同韩某、陈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某城中村入口处,将下班路过此处的沈某打伤,并将沈某的白色女士挎包抢走,挎包内装有步步高手机一部、现金20元。沈某大声呼救被巡逻队员发现,陈某被当场抓获。刘某、韩某害怕立即潜逃。经郑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沈某伤程度构不成轻伤;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39元。
2010年10月10日晚20时30分,刘某在乘坐火车时被火车乘警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刘某应在该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量刑时,同时考虑了刘某系未成年犯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