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投资,投资的手段、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投资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关于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但是,一方以个人的投资取得收益界定的问题,确实存在的。在婚后取得收益很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是婚前的投资,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也未中断,那么因投资产生的收益实际有两部分;在婚前的投资收益与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婚前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是一方投资的基础一直存在,如何确定收益问题,因为由先前的投资才有后来的收益,各种的投资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
关于股票的投资收益,收益的份额应该仅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收益进行分割,原始基础数额如果能确定,应以一方的婚前财产来分割。
关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普通基金的分割应与股票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基金定投的问题,基金定投可以是持续性的。在婚前的投入与收益应界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自夫妻双方登记之日起,再投入的基金份额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自婚姻登记后取得基金份额及产生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方面是投资取得的负收益,投资基础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负收益按照现有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基础来自婚前一方,在分割时应作为一方的财产进行分割。
认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的问题,最主要的是看投入的基础数额是什么时候,确定的投资的时间,何时产生的收益才能作为何种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