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一时冲动酿大错 如歌岁月狱中过

  发布时间:2004-02-02 08:34:40


    “什么时光最值得珍爱?是这幸福的中学时代……”然而,闫志钦同学不但没能很好地珍视这段美好的时光,反而因琐事与同学“兵戎相见”,结果不但伤害了别人,还为自己换来了2年徒刑。

    被告人闫志钦,又名闫强,男,1986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现为郑州市某中学的学生。2003年9月3日20时许,闫志钦在学校上夜自习期间,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双方厮打。闫志钦一时冲动,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同学王某见状后,马上上前劝说,结果被误伤手臂。继而,脑子发热的闫志钦用折叠刀胡乱地朝宋某某左胸和右腹捅去,造成宋某某腹腔积血200毫升。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伤害程度已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2003年12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闫志钦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闫志钦因琐事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