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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农药 致千户蒜农损失惨重

  发布时间:2011-03-21 11:02:09


    近年来,伪劣农药已成为农民的心头之患,所谓“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销售伪劣农药案件,一千多户蒜农因使用伪劣农药,造成蒜田不同程度损害,损失惨重。

    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段聚伟从新乡中电除草剂有限公司购买地无忧牌乙•莠(以下简称乙•莠)玉米田专用除草剂50箱(40袋/箱,2白包/袋),共计4000白包,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所购进的部分乙•莠除草剂外包装拆去,只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并将用于玉米田专用除草剂的“白包”粉剂,作为蒜田除草剂推荐给张喜增、商玉山、李合妞、郭继红、刘连山、陈宪文、张书敏及被告人丁麦亮、杨春燕等九人销售,并指派被告人李恒、胡莉芳分别到被告人丁麦亮、杨春燕的经销店参与销售。被告人丁麦亮在明知乙•莠除草剂为玉米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李恒对从被告人段聚伟处购进的乙•莠除草剂,拆掉外包装,将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和用食品袋散装的白色粉剂对蒜农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春燕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除草剂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胡莉芳将从被告人段聚伟处购进的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作为蒜田除草剂销售给蒜农。在此期间,被告人丁麦亮、李恒共销售“白包”粉剂1640余包;被告人杨春燕、胡莉芳共销售“白包”粉剂1430余包。蒜农使用该“白包”粉剂后,蒜田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经鉴定,被告人段聚伟零售该“白包”粉剂,造成蒜田损失价值293441元,经被告人段聚伟推荐,不知情经销商张喜增、商玉山、李合妞、郭继红、刘连山、陈宪文、张书敏销售“白包”粉剂,造成蒜田损失共价值690983元;被告人丁麦亮零售该“白包”粉剂,造成蒜田损失价值1333739元,经被告人丁麦亮推荐,不知情经销商刘文正销售“白包”粉剂,造成蒜田损失价值16273元;被告人杨春燕、胡莉芳销售该“白包”粉剂,造成蒜田损失共价值918228元。

    经鉴定,无包装、无标签的白色粉剂除草剂乙草胺含量24.0%,莠去津含量25.3%。

    经鉴定,蒜农购买并使用的白色粉状除草剂为假农药;乙草胺与莠去津登记使用范围均不含大蒜,使用在蒜田,属于超范围使用;受害蒜田的蒜苗枯死与生长异常的主要原因是蒜农使用该假农药所致。

    后经补充鉴定,受害蒜田蒜苗枯死及生长异常主要是由涉案的混合药剂导致,莠去津的药害症状较明显,乙草胺的药害症状由于施用时间不同,表现程度不同,但均是涉案的混合药剂所致的药害。受害蒜田的蒜苗枯死与生长异常的主要原因是蒜农使用该混合药剂所致;受害蒜农使用涉案混合药剂后的田间管理方式不同,是影响受害蒜苗生长异常的一个次要因素,2009-2010年冬季的天气变化对受害蒜田蒜苗的恢复存在间接影响因素。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聚伟、丁麦亮、杨春燕明知是假农药而销售,被告人李恒、胡莉芳明知是假农药而帮助销售,致使蒜田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聚伟、丁麦亮、杨春燕、李恒、胡莉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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