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时,努力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挣到手了却不尽抚养义务。3月17 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依法判决:原告姜丽云与被告刘玉林之婚生女刘雯原由被告刘玉林抚养,现变更为由原告姜丽云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生效后,从2011年5月起,被告刘玉林每月支付长女刘雯抚养费12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抚养费960元。以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1440元(待刘雯长至18周岁止)。被告刘玉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来,今年38岁的姜丽云与比自己大1岁的刘玉林,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0年6月5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调解时,刘玉林极力争取对长女的抚养权,在充分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调解书确认婚生长女刘雯由刘玉林抚养,次女刘霞由原告姜丽云抚养。
姜丽云与刘玉林离婚后,刘玉林心思并未放在抚养女儿刘雯身上,而是将精力放在了另寻新欢上,尤其在2004年,为讨女方欢心,还落户到了女方家里。这样一来,刘雯便失去了父爱。生母姜丽云听说后,非常心疼,无奈之下只好把刘雯接到身边,尽管日子紧张,生活艰辛,姜丽云硬是咬牙坚持,一边在附近厂里打工,一边艰难地抚养两个女儿,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姜丽云生活至今。刘雯跟随姜丽云生活期间,刘玉林没有看过刘雯,就连刘雯生病也不管不问。眼看着刘雯已上初三,可刘玉林不管不说,还一直拒绝提供刘雯的户籍证明,致使学校不能为刘雯办理学籍。忍无可忍之下,为了孩子刘雯的利益,姜丽云一纸诉状将刘玉林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刘雯变更为姜丽云抚养,由刘玉林承担抚养费。
法庭审理中刘玉林辩称:女儿刘雯应有我抚养,我不愿让原告姜丽云抚养,女儿上学由我管,学籍由我办理。
法庭依据相关证据审理查明,2000年6月5日,原告姜丽云与被告刘玉林在法院调解离婚,长女刘雯由被告抚养,次女刘霞由原告抚养。自原、被告离婚后十年来,刘雯一直跟随原告姜丽云生活,读初中的生活费一直由姜丽云负担。
庭审中,法官征求意见时,刘雯态度坚决,在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姜丽云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原、被告离婚后十年来,刘雯一直跟随原告姜丽云生活,读书期间有关费用由原告姜丽云负担,庭审中有关证据证明刘雯随其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刘雯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刘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姜丽云生活,这是刘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姜丽云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文中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