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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正好比水源被污染

  发布时间:2011-03-17 09:51:57


    “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但是,每当人们讲起这个话题的时候,又觉得它是那么沉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虽然我们也取得了些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站在二十一世纪的舞台上,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

    古代的人们渴望那个叫獬豸的独角兽能够用它的独角抵去人间的一切不平;如今的人们则希望法官能通过法律成为体现正义和公平的代表。那个一手托着天平,一手握着达摩克利斯之剑蒙着眼睛的女神雕像,不正是人们对司法公正要求的希望吗?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法律是人们寻求正义和公平的最终途径,如果连这个途径也无法使人们得到正义和公平的话,人们将不知道还能够去相信什么?

    任何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实现均有赖于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形成:

    一是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中立(即司法独立)。应该说,司法公正的灵魂主要是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于法律,法官保持中立,维护正当程序和保护人权,司法的任务也就在于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纠纷进行裁断。

    当今世界,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独立已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可,司法独立已构成各国司法制度中的通例,已成为保护人权、制约权力、分配与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制度。法院与法官的终极目标永远是公平与正义的缔造者和捍卫者,其手段就是通过司法审判实现社会公平与法律正义。只有当法院与法官以一个中立的仲裁人的角色出现的时候,才能不受干扰、集中精力,从中立的角度根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与忠诚的理解,严格地适用法律,从而确保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的实现。

    二是确保公正、有效的程序。由于受严格的司法制度与程序规则的约束,使司法审判过程较之其他机构的决策过程有着显著的区别。司法公正正是通过其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机制而获得的,任何对程序机制的破坏和僭越,都将被视为对司法实体公正的扭曲和践踏,这是由司法权力本身的运作规律所决定的。

    法律本身即是体现正义,体现一种公平的价值观。而司法公正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司法程序作出判决,即使最后可能是不公正的,但依照法律这样做了,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公正的。

    三是法官的良知。一个法官的良知,对于其在审理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如今社会价值观正处于一个转变的时期,其是否能够挡住现实的冲击和生活的诱惑,法官的良知则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案件的审理者,必须本着其所特有的职业道德、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以一颗善良公正的心去维护法律之公正,去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四百多年以前曾历任英国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培根所说。这句话是世界上许多学习法律的人都应当懂得的,同时也是每一个法官所必须懂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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