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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救人途中撞死人 驾驶员领刑医院赔损失

  发布时间:2004-02-02 08:30:58


    救护车本为救人,谁知却在救人途中撞死一人、撞伤多人,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交通肇事案,司机张建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其所在的卢氏县中医院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87587.05元。

    现年36岁的张建立系卢氏县中医院司机。2003年1月1日14时许,张建立受单位领导安排,驾驶豫M51285号救护车由县城前往横涧乡七寸街接病号,车载卢氏县中医院医生李学艺,当车行至卢横路10KM+700M处,与迎面而来的横涧乡横涧村村民张成坤驾驶的豫M50462号农用三轮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张建立、张成坤本人受伤,乘坐三轮车内的乘车人田秀兰(75岁)死亡,彭群荣、彭长宝以及救护车内乘车人李学艺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建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成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建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成坤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建立立即用电话向122交通事故的接警台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3年8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建立犯交通肇事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长宝、李学艺、张成坤、彭群荣分别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卢氏县中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立在案发后及时以电话报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立驾驶机动车会车时行驶路左,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坤驾驶农用机动车违章载人上路,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人张建立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因其交通肇事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卢氏县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我国《刑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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