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三环一个小区的业主,我昨天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了,丢失现金3600元,价值3000多元的手饰等。当时给物业打电话,办公室电话一直占线,打负责人电话,他派了一名保安到家里看了看,什么话都没说。我已经报警,警察走后,大概晚上10点多我到物业想讨个说法,物业却说“徐光春家还被盗过呢,这是社会治安问题。”我想说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楼道里的门,坏了至少五个月,多次要求物业维修,他们都不管;第二,我们用的是交房时开发商配的防盗门,质量太次了,都锁上了还能从里面被别开。物业是正商物业。
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李文涛答: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说明,物业有无责任,要看业主与其订的合同里有无保护业主室内安全的条款。没有,业主室内被盗物业不负责任;如有,物业却没尽到保障责任的,业主被第三人(小偷)偷盗侵权的话,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民事责任,物业也可以承担责任后,再向小偷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