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奶粉本是普通食品,却在包装上印有治疗疾病作用。郑州一消费者购买这种产品后,以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州某超市退回购物款566元及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566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8000元。3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据原告王先生诉称,2010年3月,王先生在郑州某大型超市见到西安市某乳业公司生产的“金装育宝”羊奶粉外包装上印有治疗疾病作用又是QS认证产品,便购买了两桶,价值566元。后得知该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根本不允许宣传疗效,同时QS也是冒用的(已被工商部门处罚)。王先生认为,超市销售宣传产品的行为已经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购物款566元及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566元,赔偿原告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8000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郑州某超市购买“金装育宝”羊奶粉两桶,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销售的“金装育宝”羊奶粉,在外包装上宣传奶粉的治疗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其销售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告应承担退还原告购物款及增加一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被告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原告关于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的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二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赵先生购物款566元,增加赔偿566元,共计1132元;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