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郑晖 女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助理审判员
【案情:】
农民老石今年五十多岁了,看到同村的乡亲跑运输致了富,生活一天天奔小康,他也心动了,也想买一辆车跑运输,无奈资金不足使他犯了愁。后来听同村的人说可以向银行借款,老石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他就和银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7万元,买了天马汽车销售公司的一辆自卸车,天马公司为老石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银行和天马公司的要求,老石需要把自卸车挂靠到天马公司名下进行经营,并向天马公司缴纳管理费,而天马公司负责代银行向老石收取每月的还款本金和利息。
老石买到车后,就开始跑运输了。刚开始生意还不错,每个月都能按约向银行还款,后来老石因为上了年纪,身体也不太好,不想再跑长途,只拉一些市内的生意,收入少了,向银行的还款就拖欠了下来,一共欠了10万余元。而银行见贷款收不上来,就把老石和担保人天马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贷款。在案子审理期间,天马公司将老石的汽车强行开走并扣留。经法院判决,老石应偿还银行借款,天马公司负连带责任。
老石经过多方筹措,在半年之内还清了借款,可天马公司却迟迟不把车辆还给老石。老石没了车,断了经济来源,加上自己患病吃药,全家人生活陷入困境。老石多次找天马公司要车,可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老石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车停在天马公司院内日晒雨淋,真心疼啊!无奈之下,老石把天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车辆,并赔偿车辆被扣近两年来的营运损失。而天马公司拒绝赔偿,天马公司称:老石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我公司的汽车,我公司还为他担了保。可他借款不还,我们多次催要无果,不得以才扣了他的车,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是自力救济,应受到法律保护。扣车期间的损失应由老石自己承担。而且这辆车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天马公司,营运权应归公司所有,老石无权要求营运损失,应该驳回老石的诉讼请求。
【问题:】
1、天马公司有权扣留老石的车吗?
2、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天马公司,营运权就归天马公司所有吗?
3、老石有权要求天马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吗?
【解析:】
1、天马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扣留老石的车辆是自力救济,那么到底是不是自力救济呢?自力救济是否合法呢?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大体可分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遭受损害时,权利人得以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而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以自己的能力排除侵害,自行实现其权利。天马公司在答辩中称的自助行为就是自力救济的一种。而自助行为只有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属合法,可以不负赔偿责任:1、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他人的;2、须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4、须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置。比如有顾客在饭店吃饭后不付钱欲开车离去,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可以扣留其车暂时不让其走,同时马上拨打110,但不能以不付钱为由把人扣留,甚至搜身拿钱,这就超出了自助行为的范围构成违法了。
在本案中,老石通过天马公司担保买车,后来未按约定按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但这种行为还不构成自助行为要件中的“紧急情况”,天马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来解决,而天马公司没有这样做,所以天马公司的扣车行为不是合法。
2、营运权归属的问题:
车辆虽然登记在天马公司名下,但实际购买人是老石,只是挂靠在天马公司,该车本质上属于老石所有,是他的合法财产,营运权自然也应归老石所有。天马公司擅自扣留车辆近两年之久,已经侵犯了老石的车辆所有权和营运权。
3、老石有权要求归还车辆,并赔偿营运损失。
老石与天马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老石没有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天马公司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不经老石同意,擅自强行扣留车辆,损害了老石的合法权利,是侵权行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专业鉴定机构对老石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根据物价、交通部门的计算标准对营运损失进行了计算,判令天马公司归还老石的车辆,并赔偿营运损失23万余元。
【启示:】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力救济是原始的、简单的纠纷处理方式,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被制定,自力救济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了,经济主体之间正常的借贷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现在有一些花样百出的讨债形式,扣留财物的、非法拘禁的、甚至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负债者实行打、砸、抢、精神折磨的,这些都是不妥当的,甚至不合法的,轻者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在本案中银行的做法益很正确,通过诉讼方式要回欠款,而天马公司违法扣车,反到成了被告,赔了巨额损失。
此案再一次提醒我们:非法讨债,得不偿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关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