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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前女友两万七 明目张胆男子判四年

  发布时间:2011-03-11 08:49:47


   今年32岁的张某,“拿走”前女友吴某包里的两万七千元后,立即乘车离开。3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张某跟吴某以前是男女朋友,2008年6月份,张某跟吴某在驻马店再次相逢, 7月3日,由于吴某在郑州办的银行卡被锁死,张某同吴某一起来到郑州解锁,吴某把卡里的两万八千块钱取出。吴某、张某跟朋友吃过饭后来到北环外一小旅馆内休息。张某趁吴某熟睡之际,将吴某包内现金27600元偷走,立即乘车离开郑州。吴某多次打电话向张某要钱,张某都不愿意给。2010年6月10日,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年8月24日正在河北打工的张某被办案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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