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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骗钱 被判刑期六年

  发布时间:2011-02-17 15:02:22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松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查明,2007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松乾伙同海国强(已死亡)预谋后,在登封市大冶镇粉坊门村,谎称自己是大冶镇西施村的张某,以借贷钱款买车拉煤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现金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松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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