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大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大帅伙同崔晓东、王礼幸(二人已判刑)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路口时,与被害人宋某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相遇,因崔晓东驾驶的摩托车不慎歪倒在地,被告人杨大帅即伙同崔晓东、王礼幸遂对下车查看情况的宋某实施殴打,并将宋某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宋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五菱之光面包车损毁价值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大帅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