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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一台电脑 换来刑期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1-02-17 14:38:30


    2月24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孬、巴超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0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小孬、巴超预谋后,到登封市区中岳大街中段二运公司家属院四楼赵某家中,由被告人巴超在楼道放风,被告人王小孬进到屋内盗窃白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芙蓉王香烟两条及现金26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470元、香烟价值4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巴超于2010年8月31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与顺河路交叉口附近,携带涉案赃物笔记本电脑,因形迹可疑接受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大队第二中队民警盘查,其主动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巴超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将被告人王小孬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孬、巴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小孬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孬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巴超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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