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岁的刘某在回娘家的时,翻到同村翟某家中实施盗窃。2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刘某跟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两岁多的女儿在外租房住,生活非常的拮据。2009年正月十六上午,刘某回娘家走亲戚,中午吃过饭后便在村中闲逛,刘某转到村里毛某家门口,发现大门是锁着的。她听说毛某外出打工不在家,只有媳妇翟某在家。刘某一时心动便想进去偷点钱花。
刘某看了看左右都没人,毛某家的平房跟邻居的墙连着,于是翻到毛某的邻居家的院墙上沿着墙走到毛某的平房上。从平房上走到二楼,顺着屋内的楼梯下到一楼。到一楼后发现屋门都锁着。刘某又回到二楼找了一把螺丝刀,返回来撬门,没撬开,刘某又开始用螺丝刀撬门上的窗户。翘掉玻璃后,刘某翻窗户进到屋里,经过一阵翻找,将翟某放在卧室的一个女式挎包里的210元现金、床头柜内一个首饰盒里的一条白金项链和一对黄金耳钉偷走。刘某盗得财物后,从原路回到娘家。
翟某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经过办案人员的仔细侦查,认为刘某的作案嫌疑最大。2010年9月10日,办案人员经过侦查将在金水路某饭店当服务员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刘某将盗得的现金用于日常花销,将黄金耳钉以120余元的价格卖掉,白金项链自己戴时丢失。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6元。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量刑时,考虑到刘某的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发后对刘某已进行赔偿等情节。对其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