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大爷来电:上个月27日早我去一个老年公寓的健身房健身,我进去的时候才知道这里停电了,我们就在不用电的器械上玩。我上了一个脚踩上踩下的器械上,结果我脚一蹬,器械倒了压在我身上,痛得我受不了,当时的一个老婆赶忙帮我把机器掀起,另2个老头把我搀起来了。9点多来2个人把我送到住的地方。但这个老年公寓的负责人对这事不想负责。这健身房本来应该有个值班人员但是当天没有人,值班人员开开门就走了。这也没个提示说哪个器械年纪大的人不能玩啊。难道负责人不该负责任吗?
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薛灵答:老年公寓也属于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讲:“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这说明,物业只要存在安全隐患,不论责任在谁,都有及时维修养护的义务。如果责任人不尽这个义务,发生的危害就应由谁负。上述老年公寓压伤刘大爷的器械如果是物业管理企业方的话,物业管理企业方应负责对刘大爷的医疗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