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意不成人情在,四海顾客皆朋友。做生意不仅要以诚相待,更要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吗。而刘华伟却违背这个人人皆知的常规,不仅没做成生意,还为自己带来了一场官司。
被告刘华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小学文化。2003年初在郑州市中原区顺水镇办起了一家摩托车修理部。2003年9月13日晚上21时,李某来到刘华伟摩托车修理部准备修理自己的摩托车。摩托车修好后,二人却因价格一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结果发生厮打。刘华伟手执钢管朝李某的左腿打去,造成李某左腿髌骨骨折。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的程度属轻伤。
2003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刘华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刘华伟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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