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至2010年4月,近5个月的时间里,三人盗窃团伙利用铁片,和自制钥匙开车门锁以及后备箱锁,疯狂作案8起,盗窃财物4万多元。2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经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30日,均为无业游民的李扬、崔大明、郭亮在街上溜达,伺机寻找目标,“想偷点钱花花”。在二七区高寨菜市场大门附近,趁前去买菜的被害人王某的黑色别克车内无人之机,由李扬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铁片打开副驾驶门,将其放在车内的女式包(内有现金1100元)盗走。
2010年1月31日17时许,李扬、崔大明、张军(目前在逃)在二七区长江路路边,趁无人之机,用铁棍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的车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一台超声波探伤仪(鉴定价值5500元)盗走。
2010年3月10日24时许,李扬、崔大明伙同张军在二七区大学里65号院门口路边的边道上,用上述的铁片作钥匙将被害人张某的黑色捷达车的后备箱打开,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1150元)、剑南春酒6瓶、五粮液酒1瓶、长城干红葡萄酒1瓶、剃须刀1个、杂牌手机1部(均无法估价)盗走。
2010年4月15日中午时分,李扬、崔大明经预谋后,在郑东新区阿卡迪亚小区的东门人行道上,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开被害人王某的黑色别克君威轿车的车门,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6640元),一部黑色索尼T900相机(经估价价值1590元)、新秀丽电脑包一个、雷朋太阳镜一副、三星录音笔一只(均无法估价)盗走。
2010年4月15日中午,李扬、崔大明在郑东新区阿卡迪亚东门,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开被害人胡某的别克商务汽车的车门,盗走车内的一部佳能40D相机(经鉴定价值3430元)、一部尼康D60相机(经鉴定价值1050元)。
2010年4月19日18时20分许,李扬、崔大明、郭亮在郑东新区海文试验幼儿园门口,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开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的车门,将放在车内的现金8900元、一部诺基亚N97手机(经鉴定价值3160元)盗走。
2010年4月20日1时许,李扬、崔大明、郭亮在二七区永安街工商局家属院楼下,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开被害人郝某的捷达车后备箱,将后备箱内的3瓶五粮液、2瓶洋河蓝色经典、一盒铁观音、一件泸州酒(均无法估价)盗走。
2010年4月20日1时许,李扬、崔大明、郭亮在二七区幸福路实验小学门口,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开被害人王某的桑塔纳轿车的后备箱,将2瓶洋河蓝色经典,2瓶长城解百纳干红、一小箱芥菜(均无法估价)盗走。
2010年4月20日,三被告人在本市京广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承认,用来开车门的铁片是李扬从一个老乡手里得来的。李扬到手以后,自己把铁片打磨成适合开锁的形状、厚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被告人崔大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被告人郭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令被告人李扬、崔大明、郭亮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1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8900元;责令被告人李扬、崔大明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55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1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823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4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