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当一个人萌生了犯罪邪念的时候,应当及时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使它付诸行动,这样才能避免恶果的产生。否则,就会后悔莫及。2011年2月2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三年, 判处被告人张国、张四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各并处罚金1.5万元。
2009年12月13日20时许,张四伙同张勇、张国酒后驾车回家,当行至中牟县白沙镇李湖桥村北时,看到路边停了一辆北斗星汽车,三人看到没有人在场,就心生邪念。张四将车停下,张国将车玻璃砸碎,张勇将车里的一个黑色皮包盗走。打开一看,只见包里装有46500元现金及信用卡等物。三人起初是喜出望外,心想这次该发财了。随即一想,又被巨大的恐惧感占了上风。多少有些法律常识的他们一想起案发要被判处重刑,高兴劲一点也没有了。最后决定,把钱物送回车内。当他们返回时,发现受害人已回到了车旁。三人又经过商量后,把包扔掉,把被盗现金扔到白沙派出所内。当看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把被盗现金提取后,他们又用一张新的手机号码向公安机关报警,说是两个小孩偷了现金钱,包扔到了贾鲁河桥下,钱送到了白沙派出所。随后,张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主动将盗窃财物交到公安机关,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勇主动投案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个案例再一次告诉我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个永恒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