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无名氏作案后身份不详 事实清法律明判无商量

  发布时间:2011-02-24 09:53:12


    2月2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名氏盗窃案件,依法判决无名氏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无名氏甲,男,16.8岁(经骨龄鉴定),聋哑人,户籍不详。

    2010年12月29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无名氏甲趁无人之际,到新郑市某路西段中国联通营业店实施盗窃,当其正在店内拿着被害人王某某的提包时,被回店里的王某某发现,王某某向群众求助,被告人无名氏甲被当场抓获。王某某被盗的包内有一万元现金及其他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名氏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刘红欣说,针对此类无名氏作案,只要犯罪事实清楚,对拒不交代也无法查清其真实年龄身份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按照给其编号(如上述的无名氏甲)进行审理判决;对其年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骨龄鉴定确定。

    针对该案,就是犯罪事实清楚,但犯罪人拒不交代也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因此,依法对其编号(无名氏甲),请相关部门进行骨龄鉴定(经骨龄鉴定为16.8岁),对其依法审理判决。当然,结合本案,其一,被告人无名氏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二,被告人无名氏甲系聋哑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三,被告人无名氏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