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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条好狗不料触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1-02-23 09:56:36


    2月23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今年33岁的卢某是河南省新郑市一农民。2010年11月30日,卢某前往新郑市龙湖镇某村办事。同日13时许,卢某从该村“一品香饭店”出来,见到饭店后边胡同里拴着一条黑色藏獒,卢某越看越喜欢,顿生占有之意,即采用肉骨头哄、蒙狗眼等手段将该犬盗走。当其走到龙湖镇双湖大道东段国棉一厂门口时被失主王某追上抓获。经价格鉴定,该犬价值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系初犯,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盗藏獒已被失主追回,可以对被告人卢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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