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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诱发脑出血 损害他人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02-23 08:58:57


    因生活琐事出口骂人,结果却换来赔偿责任。2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骂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华赔偿原告张玲经济损失7120.42元。

    去年4月17日下午,家住登封市大金店镇的农妇王华,因对邻居张玲家“盖房越界”的行为产生不满,遂气冲冲来到张玲家中,对其进行辱骂长达数分钟。张玲被骂后,因情绪激动引起血压升高,出现了恶心呕吐、满脸通红、嘴角发抖流口水等症状。王华见状不仅没有出手援救,反而面带得意之情离开张家。时隔不久,张玲出现意识不清,村医王某受邀到场为其测量了血压后,感到病情严重,便赶紧拨打了120。经医生诊断,张玲的病情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三个月后,张玲病情有所好转而出院。同年9月6日,张玲再次因高血压导致意识模糊、言语不清而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脑梗死、肺炎、高血压2级、极高危。张玲病愈出院后,多次要求王华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却遭到王华拒绝。张玲无奈之下,只好将王华告到了法院,请求法官依法公断。

    法院查明,原告张玲在事情发生前就患有高血压,这次被王华辱骂后,导致病情加重在医院住院两次共计75天,花去医疗费31311.92元。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张玲发病住院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王华对原告张玲进行辱骂,引起原告情绪激动,导致血压突然升高,是原告突发脑出血的诱因,与原告的病情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华应承担原告张玲医疗等费用损失2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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