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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让被执行人“体面”履行法律义务

  发布时间:2011-02-15 10:15:55


    河南省新郑市赵某申请执行高某欠款案,因高某长期在外打工地址不详,未能执行结案。2月14日,高某回家为其父过生日,申请人立即通知法院,执行人员考虑到被执行人家亲戚朋友多,强制执行会带来负面影响,通过镇、村两级干部将其请到村委办公室,对其做工作,促使其与申请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为减少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推出了六条措施:一是慎用拘留强制措施,并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尽量避免在公共场所实施,以减少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二是被执行人正在举办红白喜事的,一般情况下不在现场对其采取搜查和拘留措施;三是被执行人年老(70岁以上)、疾病(采取措施会影响其病情)、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不采取对其拘留措施;四是被执行人有年老、疾病、怀孕家属并必须由其照管的,一般情况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五是对学校、福利院等公益性单位作为日常开支的账户,一般情况下不冻结和划拨。对无基本生活以外财产的下岗职工、待业居民和贫困农民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六是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强制执行家庭共有财产而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七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应保留被执行最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

    新郑法院这些措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欢迎。先后有22件执行案件因严格落实上述措施得以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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