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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孙子高兴 非法助兴获刑

  发布时间:2011-02-14 14:48:42


    2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淫秽表演罪案件,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决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49岁的高某是河南新郑市一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高某为庆贺孙子出生与村民喝喜酒时,提出请歌舞团跳脱衣舞助兴,其朋友高某某便联系马某让其联系歌舞团,后马某同“全某艺术团”的被告人杨某(已判刑)联系,让歌舞团表演脱衣舞。被告人杨某即联系了丁某某表演“脱衣舞”。2010年11月15日晚,“全某艺术团”在高某所在的某村进行歌舞演出,当晚22时许,丁某某在舞台上进行淫秽表演,直至全裸。

    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高某迫于思想压力,主动到新郑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与杨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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