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缺乏法纪意识,持棍抢劫的少年人赵某被巩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案犯少年人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当人们欢欢乐乐过大年时,他们却要在高墙内中渡过春节。
赵某、贾某均系巩义市鲁庄农民。2003年11月28日,刚满十七岁的赵某和十六岁的贾某结伴到巩义市市区玩耍。玩过一天后,二人发现从家里带出来的钱已经花得所剩无几。随后顿生邪念,预谋抢劫。晚8时许,赵某、贾某来到巩义市区的宋陵公园内,尾随正在散步的女孩席某、吕某至东围墙处,持木棍分别打击席、吕二人。后吕逃走,赵某卡住摔倒在地的席某的脖子索要钱财,因席身上未带钱,两人匆忙逃走。
法院认为,赵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暴力劫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鉴于二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减轻处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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