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潜逃六年终悔悟 投案自首获轻处

  发布时间:2011-02-10 11:26:38


    盗人山羊七只,为躲避惩罚潜逃六年,悔悟后自首终获从轻处罚。2月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39岁的张某是河南省尉氏县一农民。

    2004年1月某日夜,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冯某(二人已判处刑罚)到新郑市龙王乡某村民李某家中,盗得山羊七只。受害人发现山羊丢失后报警。为躲避警方追捕,张某隐姓埋名逃往外地打工,风餐露宿、思想煎熬加上对自由的渴望,终于使被告人张某于六年之后的2010年11月24日,到新郑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共价值2950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2月7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9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