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春节就要过完了。想起节日期间不少因为工作岗位需要而加班加点的员工,休假的人们都会衷心给予佩服和感谢。当然,既然这些员工在节假日里辛苦了,国家也不会亏待他们,也就是说,国家会依法以增加加班费的形式给予他们补偿。然而,现实却往往与理想和法律规定相差甚远。一些用人单位不是不愿依法向加班的员工发放加班费,就是采取以“红包”相抵加班费等形式侵犯员工的权益。那么,应怎样看待春节加班无加班费或“红包”代替加班费而员工不敢较真的问题呐?
笔者认为,对违法单位处罚不严和有关执法部门严重失职是加班员工不敢较真加班费的主要因素。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春节期间,70%以上的加班员工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加班费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更不敢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原因是害怕用人单位报复他们,开除他们,由此失去来之不易的一份工作。应该说,这是一条其他原因。因为,以笔者之见,真正的原因不在于此,而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太轻。也就是说,劳动法规虽然规定了对拒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单位,职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但是,这种规定显得太无力,太笼统,没有具体惩罚操作的标准,所以,违法企业或有关用人单位根本不在乎这些法规;二是有关执法部门严重失职,不负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应是查处违法企业或有关用人单位不发加班费的责任部门,既然是责任部门,那他就具有深入企业或用人单位对其依法生产、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接受举报、调查处理的责任。然而,真正做到上述职责的有几个部门?谁见过哪个劳动监察部门主动介入到用人单位查处加班不发加班费的例子?谁又见过哪个劳动监察部门主动调查过加班员工拿到没拿到加班费?如果从上到下,全国各级劳动监察部门都能主动深入到用人单位或企业,主动把查处不发加班费的问题做到事前,而不需要员工为此操心,还会发生因拒发加班费侵犯员工利益的事宜吗?所以,建议今后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尽到职责,同时建议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行为进行渎职检查,构成失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