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与张某终于在调解协议上郑重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双方多年的恩恩怨怨在民三庭法官王胜利的悉心调解下,一朝化解!这起历时十余年、曾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三次的“马拉松”案件,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1993年9月25日,原告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签订《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合同》,约定由张某对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承包经营,期限五年,合同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1998年张某被举报在承包该公司期间有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并受到检察院反贪局调查,1999年张某以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将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01年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以张某在承包经营过程中非法占用资金为由将张燕诉至法院,请求张燕返还2743133.73元及利息1148278.18元。诉讼中,被告张某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令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承包企业利润计1027882.33元。我院受理该案后,三次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三次作出判决,张燕均不满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发回重审。
民三庭法官王胜利接到该案后考虑到:若简单以判决方式解决此案,承办人轻松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不能被真正化解,仍会上诉,甚至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不利社会和谐;调解结案则会因本案已有多位法官做了多次的调解工作,本案的再调解空间已被挤压得很小,且多次的调解也易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调解难度可想而知。但相对本案,若能通过调解,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摆脱诉累,意义重大,社会效果会非常好。于是,承办法官便下定决心,调解难度再大,也要去试一试!承办法官经庭领导同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不厌其烦的讲案情法理,讲人情事理……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和真诚终于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降低了他们的抵触情绪,案件当事人终于同意坐在一起,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近两年艰苦调解,终于促成了当事人达成了的和解。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都显得非常轻松,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对法官的辛苦工作也由衷感激。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