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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自扣酬金是不懂法的表现

  发布时间:2011-01-25 10:06:38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等,是应当归还失主的,如果自己贪占或昧了起来不但要吃官司,而且还得无条件退出拾物或者赔偿由此给物主造成的损失。那么,为何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人在拾得遗失物时,仍然敢扣除巨额拾得物呢?笔者认为关键一点是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

    在宣传拾得物方面,应当让广大公民掌握法律规定的如下两方面的基本情况:一是拾物者和有关单位的义务;二是遗失者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物权法》第109条等法律规定,拾物者和有关单位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二)、拾得遗失物人在找不到权利人或遗失者后,可以直接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四)、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六)、拾物人贪占遗失物的,无权向物主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物主和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一)、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二)、  悬赏寻找遗失物找到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补偿履行义务。(三)、自己如果找不到失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如果拾得人不还遗失物时,对于价值小的失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如果拾得人索要好处费的金额过大拒绝归还的,也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侵占罪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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