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闫某与同事张某签订购房指标及房屋产权交易协议书,约定闫某自愿将其在郑飞小区的住宅楼的集资房指标及该集资房指标所购房屋的产权以4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房屋建成后,闫某的妻子李某以闫某未和其协商私自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张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闫某和张某签定的协议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赵军胜认真负责,本着案结事了、一次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张某补偿部分款项调解结案。此案的调解防止了二次诉讼的发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1月20日上午,上诉人李某将一面写有“尽心尽力为民协调、公平公正为民执法”的锦旗送到民二庭宋丁庭长手里,以表示对赵军胜法官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