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四人在夜间上网时,两次抢劫赵某,共抢得现金80元。1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9月初,一天晚上,范某跟侯某(未成年)、蔡某、小峰(化名,另案处理)在老鸦陈村某网吧上网,四人手中没钱,就想着弄点钱花。四人商量后,决定抢劫在旁边上网的赵某。几人先让小峰找个空闲的包间等着,范某三人来到赵某身边搭讪,将赵某骗到包间。 “兄弟,有钱没有,借点钱使使。”赵某说:“我又不认识你,凭啥借给你钱啊!”赵某离开后,范某等四人也从包间出来接着上网。
一个小时后,范某等四人把赵某拽出网吧,对赵某实施抢劫:“兄弟,有钱没有,有钱就拿出来。”赵某说:“我真没有。”范某等人就动手搜赵某的身,一共找到85元钱。赵某说:“我没钱了,过十几天才发工资。”范某拿出5元钱给他。四人把剩下的80元钱用来上网吃饭。
十几天后,范某和侯某上网时看见赵某,便把赵某叫到网吧门口再次要钱。赵某没钱,范某和侯某将赵某暴打一顿离开。
赵某被打后不敢吭声,也不敢上班。同事看见其情况不对,经询问才得知被人抢劫、殴打。
2010年9月4日,范某、侯某、蔡某等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范某、蔡某、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