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7日,中院行政庭开展巡回审判与就地办案,深入登封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
本案一审原告登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称其于1980年取得原登封市水利局传达室、车库、配电房等房屋的管理使用权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原告职工张桂琴(本案第三人贾怀森之妻)一直居住在配电房内,后第三人夫妇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为配电房所在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起诉。一审法院以原告起诉超期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
中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合议庭认为原告代理人及第三人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各方当事人所在地均在登封,为方便诉讼,减少当事人奔波之苦,所以决定在登封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1月7日一大早,合议庭冒着凛冽的寒风,驱车远赴登封,就地开庭,庭审持续两个小时,至中午结束,案件没有当庭宣判。本案是中院行政庭在行政审判中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行政案件审理公正、高效、便民的一个典范,受到了案件各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案件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