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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前往市总工会巡回开庭并当庭宣判四起工会关注的涉农民工案件

  发布时间:2011-01-07 17:27:15





    为充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积极与郑州市总工会联系,共同构建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巡回法庭开到郑州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工会组织关注的4名农民工因工受伤案件,并当庭宣判。

    2009年7月,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郑民英以公司名义承包刘海深别墅部分建设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王新国。王新国雇佣晋金龙等4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09年11月1日,晋金龙4人在施工时由于提升机发生故障从二楼坠落受伤。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郑民英是个人行为,公司与晋金龙等4人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经巩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审理,均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在得知晋金龙等4人的遭遇后,对农民工处境高度关注。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迅速启动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决定组成巡回法庭前往郑州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巡回审理本案。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郑民英作为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应由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案件宣判后,两位到场参加庭审的农民工面对记者采访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对法院和工会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示由衷感谢。河南省总工会领导、郑州总工会全体机关干部及40多名农民工旁听了案件审理,省市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庭后,合议庭与市总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共同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通过巡回审判和座谈交流,一方面及时保护了4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会维权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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