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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四女受辱 刚过十八男有罪

  发布时间:2011-01-07 14:32:20


    1月6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刚过十八岁的男青年因多次与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而构成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刚过十八周岁多七天、家住河南襄城县的被告人侯小那,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郑州市郑州东区的一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后,便相互谈起性关系来。通过闲聊,被告人侯小那自认为该幼女虽然未满十四周岁,但对性的问题比较了解,所以,想与其发生性行为。在该幼女没做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他窜到郑州妄图作案。从2009年9月到2010年5月上旬,被告人侯小那多次趁无人之机来到该幼女的家里和附近酒店与其发生性行为,最终被该幼女的家人发觉报案而案发。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成年人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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