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登封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诉讼外调解 协助市政府调解一重大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1-01-07 14:26:52


    登封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积极为涉及信访事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确保法律服务的快捷性、实效性。

    登封市某百货楼的产权人系登封市纺织品公司。2003年10月8日,登封市纺织品公司将百货楼整体租赁给某服装商城,租赁期三年。为解决在此之前经营的几户商户的遗留问题,登封市纺织品公司与服装城达成协议,由服装城将两个外橱窗租赁给几位商户中的付某,期限为三年。当日,纺织品公司又与付某签订补充协议,在服装城合同到期后付某仍可使用该橱窗至2010年2月28日。在纺织品公司与服装城协议履行期间,服装城又将经营权移交给桃花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并由纺织品公司予以确认,后三方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记明了争议转让事项。   2005年3月21日,纺织品公司将百货楼一、二、三楼租赁给桃花源公司经营,期限七年。后因需对商场整体进行装修,付某又不同意搬出橱窗,因此,桃花源公司赔偿给付某两万元,约定橱窗使用期限截至2007年2月底。使用期限届满后经桃花源百货多次通知,付某非但不搬出橱窗且不交租金。为此,桃花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向登封法院提起诉讼,后登封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付某对桃花源百货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桃花源公司经济损失。付某上诉后,上级法院维持了原判。2009年10月3日,桃花源公司以纺织品公司将两个橱窗租给付某,并收取租金为由拒付两个橱窗应缴的租金,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10年1月6日,纺织品公司又给桃花源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缴2010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同时按合同约定补缴2009年第四季度所欠租金,而桃花源公司要求对纺织品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在2010年1月19日,纺织品公司向桃花源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桃花源百货不同意解除,即向登封法院起诉。登封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

    另经法院查明,由于案件原因,位于百货楼的登封市区德克士餐厅自2010年9月至12月停止营业,给德克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德克士人多次上访。郑州市市委书记连维良亲自接访并作出了明确批示。登封市政府在了解情况后,即刻与登封法院取得联系,询问详细案情,并组织召开多方参加的协调会,委托法院诉讼外调解,经本院多方努力使停业四个月的德克士当日开业。化解了一起重大纠纷。2010年1月4日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感谢市委市政府为我们老百姓排忧解难,让我们在结案后这么短的时间里就把事情给解决了,我们双方也都可以正常经营自己的生意了,也能继续为登封的经济建设出力了。”该事情的顺利解决,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