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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拆何时休 被抓入狱为时晚

  发布时间:2011-01-07 14:11:55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参与并组织他人一起参与毁坏被害人的财物一案,中原区法院于2010年11月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岗坡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与朱某就其房屋拆迁问题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赵某(已判决)组织被告人张某某等多人,先后于2007年1月25日和5月13日凌晨强行进入朱某复兴肉食店内,用胶带捆绑等方式将店内人员朱某某等人绑出,造成朱某某创伤后应激障碍。随后,赵某组织人员用铲车、钩机等对朱某的房屋多次进行强行拆迁,致使房屋及屋内的三力冷库、小鸭冷柜展示柜、窗机空调等物品被毁。经鉴定,三力冷库价值7679元,小鸭冷柜展示柜价值61966元,中意KC―25型窗机空调价值175元,中意KC―32型窗机空调价值235元,共计:70055元。2009年9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张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依法将其逮捕。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言、证据,并要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张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被指控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务,造成被告人创伤后应激障碍,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依照《刑法》之规定,中原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罪名,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既可以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物。但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物,侵犯了其他犯罪客体的,则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论处。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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