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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请与丈夫离婚 却搞不清地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1-06 08:55:03


    女子起诉与丈夫离婚,却搞不清丈夫的准确地址,结果其诉请被裁定驳回。2011年1月5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依法裁定驳回袁某某的起诉。

    今年43岁的袁某某与同龄的丈夫张某某,均是河南新郑市农民。

    庭审中袁某诉称,1986年原告袁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并于1989年10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2年3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小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2010年3月27日,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吵嘴、生气打架。之后,原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为新郑市某乡某村317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陈述被告张某某现在的居住地为新疆,详细地址不明,致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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