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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同志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1-01-05 14:56:40



    赵磊,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中共党员,硕士,2007年7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我自2005年从事审判工作以来,认真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和要求,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熟练的审判技巧、扎实的法律基础,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调解能手,2004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7年被郑州市团市委授予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10年被评为郑州市法院系统青年岗位标兵。

    在审判中注重诉讼调解,和风细雨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我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来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对于案件的处理,不只关心案件的解决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更加关心案件的解决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在审判实践中,我能够积极地、主动地、真诚地进行调解。热情待人但不失端庄持重,有礼有节,尽量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同时注重因案而异,审时度势,把握最佳调解时机。在我调解的案件中,多数原、被告不仅得到了自己满意的诉讼结果,还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成为日后的合作人。调解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在法官解释法律时,当事人对不利于他们的规定可能想不通,甚至会对法官产生误解。这时我总会做到耐心再耐心。虽然辛苦,但看到当事人拿到满意的调解结果时,看到他们对我的努力工作给予肯定和感激时,心中的成就感会让我觉得那是值得的。经过不懈努力,近几年来,我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0%以上。

    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审判能力。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新问题多,审理难度大,特别是近年来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这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我在审理原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谁能主张集团公司所属商业标识利益、楼盘名称的法律属性等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我通过学习相关著作,根据集团公司商业利益一致性原则,提出由行使管理职能的核心企业,对涉嫌侵犯集团及关联公司商业标识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观点,并按照商业标识冲突处理的基本原则,给楼盘名称准确的法律定性,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判理念在司法实务界得到了高度评价,被最高院评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近几年,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我积极撰写调研文章,在《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责任编辑在其编辑作品上署名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如何保护商品化权》均受到好评,《浅析知识产权侵权威胁之诉》荣获河南省法学会首届优秀研究成果评选优秀奖。

    在工作中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由于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送达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程序、现场勘验程序、宣告无效中止程序较多。因此,我就在上班时间内安排开庭、保全、勘验,接待律师,而撰写法律文书均是在节假日加班完成。在审判工作中,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我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权力的神圣,正确地看待手中权力,从未向任何人介绍过律师、从不对未决案件进行评论。对案件当事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办案多年来,没有接受过当事人任何钱物,没有参加过任何吃请活动。我把法官的荣誉、法官的形象看得高于一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官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良好形象。

    格言:怀无私之心   方能断天下之案

          执公正之法   尚可解世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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