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温永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永强于2003年8月至同年10月间,窜至石城县高田镇、丰山乡等地盗窃作案5次,共盗得各种二轮摩托车5辆,价值人民币2650元,并以30——7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案发后,所有被盗摩托车均被追缴归还失主。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永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温永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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