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8岁的刘大庆喝醉酒后跑到一家饭店吃饭,因嫌上菜的速度慢便买来汽油烧饭店。1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10年10月3日中午,刘大庆在家中喝了半斤白酒,喝完酒后,他跟儿子因琐事吵了一架。刘大庆气呼呼的从家里出来后,晃悠了一圈,便来到村东头的某饭店吃饭,要了一碗烩面,要了一个猪蹄,还要了蒜汁。刘大庆要过东西后,开始催促服务员上菜。店主王大梅就说等一会儿,马上就好了。刘大庆嫌上菜上的慢,开始骂服务员和店主,跑到饭店的后厨闹事。王大梅和妹妹王二梅劝刘大庆出去等一会,刘大庆就是不出来又开始骂人。王大梅姊妹把刘大庆撵到饭店大厅,刘大庆恼怒异常扬言说:“我去买汽油将你们饭店烧了。”王二梅说:“你敢去。”刘大庆说:“我老敢去。”王大梅怕刘大庆闹事,就劝他离开。
刘大庆扭头来到对面的一家卖汽油和柴油的店,买了一瓶汽油回来。王大梅姊妹站在饭店门口拦住刘大庆不让他进饭店,刘大庆拿着油壶对着王二梅身上倒,左手拿着打火机点火。王大梅一见他要点火,就上前夺油壶,三人在撕扯中王大梅右臂着火,王二梅上身着火,头发也烧了。附近的人员闻讯赶来扑救。刘大庆的行为致使王大梅右臂受伤、王二梅的两个手臂、左脸、头部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二梅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王大梅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饭店的其他人员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刘大庆抓获。
案发后,刘大庆赔付王二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2000元,赔付王大梅人民币1000元,并得到了二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刘大庆醉酒后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大庆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对其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大庆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