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单位胡某被领导安排与单位会计和出纳一块儿到银行取款,胡某得知取出17万元巨款后,乘会计临时离开之际,威逼出纳下车,将巨款抢走逃窜。1月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有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0年6月18日,胡某到郑州某公司上班。2010年7月2日上午,他按照领导的临时安排,开着公司的面包车与单位会计王某和出纳赵某去新郑取钱。取钱后走了大概一百米左右,王某说身份证忘到银行柜台上了,就下车去找身份证,胡某和赵某在车里等着。胡某发现赵某手里抱着一堆钱,他突然心生恶念,就问赵某,这次取了多少钱。得知取了不到二十万巨款后,胡某准备把车开到一个人少、偏僻的地方抢钱,在他继续开着车往东走时,赵某发现情况不妙,就让胡某停车,胡某没有理会赵某,加大油门往前开车,在开到新郑市神州路一个偏远人少的地方,他停下车,怕赵某报警,把赵某的手机抢走,对赵某说,我想把钱带走。赵某不给他,并把装钱的紫色的挎包和手提袋紧紧抱住,胡某上前把赵某的挎包和手提袋使劲抢了过来,威胁赵某说:“不下车就把你杀了。赵某在胡某的威胁下,只得下车。在胡某准备开车逃蹿时,赵某跑上前拉住他的胳膊,让他还手机,这时刚好有一个电话打过来,他就把手机给赵某,在赵某一松手接电话之机,胡某开车乘机逃蹿。逃跑后,胡某把车扔到附近的一个村子里,坐出租车回到郑州,后来还掏4万元买了辆二手车,准备开车潜逃,最终被新郑警方抓住。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大部分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