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运煤之机,半路将贫煤卸到自家煤矸石场内,装上煤矸石楞充贫煤。12月2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世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7月初,被告人赵世卿利用为河南某煤业有限公司向登封某铁有限公司货场送煤之机,与被告人王彪预谋后,先后两次指使王彪伙同他人(已判刑)驾驶北方奔驰牌自卸货车到某山煤矿装载贫煤共计60吨,偷运至自己与他人共同经营的煤矸石场内,将所载贫煤60吨全部卸在煤矸石货场内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吨数的煤和煤矸石粉混合物装车运至某火车站货场。经鉴定被盗贫煤价值21 600元。
2009年9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赵世卿、王彪预谋后,由王彪伙同被告人范某(已判刑)驾驶赵世卿的北方奔驰牌自卸货车,从某煤矿装煤32.48吨后,采用相同手段将煤卸在自己经营的石渣场内,把相同数量的煤和煤矸石粉运至某火车站货场。
同日晚8时许,被告人远某(已判刑)(打电话给赵世卿称想用其经营的石渣场倒一下煤,赵世卿表示同意后,远某指使他人驾驶其豪泺牌货车(该车系被告人远某分期付款从某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某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将为某煤矿运输的贫煤51.8吨直接拉到赵世卿的石渣场卸掉,伙同赵世卿把相同重量的煤和煤矸石粉装车运到目的地某火车站货场。进站上车过磅时,被盗煤矿副总经理、销售部部长周某某及单位员工发现车上所载不是其煤矿的贫煤,随同在场保卫科员工将两车及上述嫌疑人扣下,后赵世卿赶到与该煤矿员工发生冲突,周某某向当地警方报案,二被告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先后落入法网。经鉴定被盗32.48吨煤单价为440元∕吨,共计价值14291.2元,被盗51.8吨煤单价为440元∕吨,共计价值227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世卿、王彪等共同或者分别结伙,在给河南某煤业有限公司运输贫煤期间,采用秘密手段,将所运输的贫煤换成煤和煤矸石的混合物,窃取河南某煤业有限公司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