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由中院行政庭牵头组织的郑州市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问题专题研讨会在市监察局召开。会议由市纪委常委、副书记李树声主持,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中院行政庭有关领导与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近年来,随着行政监察立法的完善,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在行政监察领域政府依法行政及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次会议正是针对这些新问题展开探讨,会议的议题主要有三项,一是行政监察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服监查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拖延或拒绝履行监察职责构成监察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行政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及据以作出行政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的相关材料是否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会上,与会同志站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角度围绕这三项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初步共识。会议认为:行政监察是监察机关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等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是否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并作出处理的一种行政监督权,其所作出的监察建议与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监察建议与决定,或者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构成监察不作为的,应当通过监察复审及复核程序予以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据以作出行政监察建议与决定的相关材料应当向行政监察建议与决定的相对人公开并在行政监察建议与决定作出前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但鉴于行政监察建议与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别法律关系,不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据悉,本次研讨会是郑州市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成立两年以来由行政庭牵头组织的第七次专题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