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重大共同犯盗窃罪的四名被告人,被一审法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10日凌晨3时至2008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军、寇小丹、张新、张鹏经预谋后,在郑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盗窃钢板十余次,价值32828元。其中,被告人金军、张新参与盗窃10起,数额13098元;被告人张鹏参与盗窃8起,数额10880元;被告人寇小丹参与盗窃6起,数额8848元。他们将盗窃来的钢板都廉价卖给了废品站,然后进行分赃挥霍。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在参与共同犯罪中,行为均比较积极,相互配合,均系主犯。鉴于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