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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邻里纠纷闹20年 八旬老人起诉邻居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0-12-28 11:02:43


    因为楼上邻居房屋漏水,邻里纠纷闹了20多年。住在楼下的顾老先生一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最终不堪其扰,将楼上邻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楼上用水不慎 房屋漏水20年

    原告顾老先生和被告辛某,一个住楼下、一个住楼上,他们既是多年的老同事,又是多年的老邻居。可今年,住在楼下的顾老先生却将辛某告上了法院,这一矛盾其实从20年前就已开始酝酿了。

    据原告顾老先生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被告住在楼上。1989年,由于被告的住房开始漏水,原告的屋顶经常处于被水浸泡的状况,原告卧室里的床单也常被天花板上滴下的水浸湿,使原告根本无法正常生活。2002年3月原告花费17000元对房子进行装修后,被告的房子不再渗水,但到2006年6月被告的房子又开始漏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房屋的卫生间、厨房、客厅、卧室的屋顶被腐蚀,涂料起泡、脱落。

    在此期间内被告虽多次对地面进行维修,但渗水现象均未根除。

    被告辛某辩称:1、被告的房屋地板漏水问题并非被告的过错造成,该楼房建于1987年,原告于住房之初就已经知道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并且原被告双方当时就找到房屋的建设方进行协商和维修,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因该房的漏水问题在房屋建成之初就已存在,且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对地面进行过损坏也没有改变房间用途,是房屋本身的质量瑕疵造成的。所以被告并非本案的实际侵权人,而造成该问题的应该是房屋的建设者。2、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天花板只是个别地方起泡偶然出现漏水,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实。3、原告诉称的事实与本案实际不符,房屋漏水问题也一直困扰着被告的生活,被告为避免影响邻里关系,被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只能使用拧过的拖把打扫地面,洗衣服也尽可能的每次少洗几件,并对卫生间、暖气管道与地面接触点进行了防水处理。

    一朝上法庭 老邻居要求精神赔偿

    在审理期间,经二七法院调解,被告辛某对房屋漏水处进行了修缮,现原告房屋已没有出现漏水情况,但双方对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1916.22元、卫生间损失500元、搬家费800元、租房费800元、房子受到的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7016.22元。

    一审判决 被告应给予赔偿

    本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照原告申请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确认财产损失为1970.94元。经质证,双方对该鉴定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二七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辛某和原告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当原告发现被告辛某房屋漏水渗水时,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没有及时修复,造成原告房屋大面积霉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费1916.22元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装修期间的搬家费800元、租房费800元,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600元。原告主张房子受到的损失1000元、卫生间损失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辛某赔偿原告顾某房屋装修费、搬家费、租房费共计251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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